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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

  如中央、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

专业技术岗位

系数

工勤技能岗位

系数

正高级

 

 

二级(技师)

1.35

 

 

三级(高级工)

1.20

 

 

四级(中级工)

1.05

四级

2.00

五级(初级工)

0.90

副高级

五级

1.90

普通工

0.80

六级

1.80

 

 

七级

1.70

其他人员

系数

中级

八级

1.55

初期(博士)

1.20

九级

1.40

初期(硕士)

1.10

十级

1.30

见习期(本科)

1.00

初级

十一级

1.15

见习期(本科)

0.90

十二级

1.08

见习期(中专)

0.80

十三级

1.00

学徒期或熟练期

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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