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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岗位津贴的实施问题。将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全区统一为岗位津贴项目。根据岗位职责大小,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的系数确定其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统一的岗位系数计发(详见附件),管理人员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系数由县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可根据实际对统一的岗位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岗位执行。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从重新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另行发放。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放;不合格的,按60%发放。

  (七)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

  (八)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九)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放;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第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80%。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十一)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日及以上者,停发1个月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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