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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及车辆产权设定担保、转让、变相倒卖或擅自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二)注册资金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完善的经营和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质检、财务会计、统计等岗位各配备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有符合规定和相应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在柳州市建成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办公场所相配套、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2倍的停车场地。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必须依法签订租用合同;
  (五) 拥有出租汽车达20辆以上。在营出租汽车少于20辆的,应当实行托管经营至原车辆营运期满,到期不再进行托管,终止经营。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标准: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8升,车身长、宽不低于4.6米、1.7米,尾气排放达国家同期规定标准的小轿车,车身颜色及附属设施符合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在车前保险杠显著位置悬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车前门两侧喷印统一标准的文字字体、企业名称、运管监督电话等,车身两侧规定位置张贴收费标准;
  (三)安装具有计价、语音、税控、IC卡、打印等功能的新型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和统一标准的出租车顶灯;
  (四)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服务设施齐全、有效。车内张贴服务承诺和统一客运价格标签,配备乘客意见簿和交通旅游图等;
  第十七条 鼓励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报警装置及通讯调度装置;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驾驶资格3年以上;
  (二)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
  (四)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经市运政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出租汽车驾驶人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驾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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