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规划局:负责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出具意见。
5.市建委: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所在片区配套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并出具意见。
6.市环保局: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政策,是否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并出具环保意见。
7.市财政局:负责对没收的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具处置意见。
8.城区政府:根据本城区建设发展详细规划和可能涉及的社会稳定问题,对企业(项目)违法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或对达不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用地提出整合处理意见。
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具体的审核标准。
三、违法用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善;
(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意见和“未批先用”整体处理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实施;
(三)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及环境保护政策等;
(五)依法对土地违法案件的事件、当事人处理完毕,并已对地上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处置,包括:被罚款的,已缴清罚款;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已移送市财政局处置;涉及拆除建(构)筑物的,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或已依法行政强制拆除;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已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六)属于规模以上企业用地;
(七)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4项指标规定的。
四、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条件的用地行为的处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原则上要依法拆除,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由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城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区行政执法局报经城区人民政府,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行政强制拆除。市国土资源局应将企业(项目)违规违法用地情况通报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税务、银行、证监等部门,并建议上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批准(核准)、工商和税务登记、发放贷款、上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