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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柳州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地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五)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农民工集中区域,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新建和改建一部分集体宿舍或集体公寓,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直接出租给农民工,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各有关部门和城区政府要在房源供应和建设、劳动管理、住房租赁管理等方面,落实各项有利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长效管理。
  (六)加强“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各城区政府要全面调查“城中村”的有关情况,包括数量、分布以及基础设施等情况,并制定“城中村”的逐年改造计划。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七)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并保持相对稳定。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
  (八)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充分考虑农民工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逐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功能。
  (九)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条件成熟时,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三、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
  (十)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和我区对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宿舍达标、食堂达标、卫生设施达标、安全保障设施达标。其他行业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十一)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要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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