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微型客车的经营管理
(一)各县交通局和运管所对微型客车参加道路旅客运输应统筹规划,适度发展,将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要以优先发展没有开通中巴班线的乡-村班线为主。采取一片一公司,或一线一公司等经营模式,组织循环发班,捆绑结算,开行墟日班和学生专车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县运管部门在投放运力前应向社会公布运力需求,慎重处理好与现有运力之间的关系,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环境。每个经营片区或每条班线有3个以上(含3个)经营者同时申请的,要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来确定经营者。
(二)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山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4号)的要求,微型客车参加道路旅客运输必须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可由现有客运企业组织统一经营,也可以成立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经营。公司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微型客车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符合驾驶微型客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每月安全学习不得少于3次,每次的学习时间应达2小时以上。
(四)申请办理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是自治区交通厅公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车辆技术状况等级评定要符合规定。在经营期间必须执行检验合格报班制度,每3天检测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五)参加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微型客车应按车属单位、经营路线在车身两侧喷印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如监督电话、公司名称、经营路线或范围),以识别营运与非营运车辆,方便旅客选乘合法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也便于行业自律、群众监督及管理。
(六)在有客运站的地方,微型车应实行进站经营。没有客运站的地方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山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4号)的规定,由县交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确定具体发车地点及制定管理办法,由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内容和管理职责。各停车候客点应参照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各客运站应积极接纳微型车进站经营,并且在收取进站服务费上给予优惠。
(七)发展微型车客运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由于微型客车车辆技术等级低,从业人员大都是新进入道路客运行业者,缺乏经验,安全意识相对淡薄,乡镇政府、村委会应与经营者协商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