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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2〕3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706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宣布取消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主管地税机关一律不得收取。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税务行政收费进行自查清理,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和未办理收费许可批准手续的税务行政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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