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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免)税证明由各地自行印制(样式见附件)。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免)税证明
  N0.000000

纳税人名称

 

受让方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房地产名称

 

项目地点

 

转让面积

 

转让金额

 

征收税款金额

 

税票号码

 

免征依据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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