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企业实行按月申报的办法,即:于月后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纳税人应于申报后5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一律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非房地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在0.5%-1%幅度内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同类别的房地产的,应分别核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合作建房及企业兼并、破产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由县级地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证明。
九、对于个人互换住房、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及居民转让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县级地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证明。
十、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经县(市)地税局审批后,办理免税证明。
十一、纳税人建造经济适用房出售的,由县级地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证明。
十二、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项目,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事宜。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①减免税申请报告②减免税申请表③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及证明文件。
2.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同时按照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办理减免税事宜。
3.各级地税机关对清算后多征的土地增值税,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十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此规定有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