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2〕1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流失,现将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并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0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凭证;
  2.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
  3.有权机关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
  4.项目设计任务书;
  5.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二、非房地产纳税人应在每次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后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0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
  2.土地使用权证书;
  3.房地产转让合同;
  4.按照规定应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三、土地增值税取得收入的实现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以取得收入价款的当天;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