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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2007〕5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7〕54号)下发执行后,各地反映,对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标准是否包含本数,不好把握。为统一口径,规范执法,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新财法税〔2007〕54号”文件一并执行。
  1.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营业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营业税。
  2.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核定应税收入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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