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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3号文件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货物运输企业所属的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均应在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后办理税务登记或进行备案登记。
  (二)对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和个体货物运输车辆为自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应以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和个体货物运输车辆车主名称、车辆号牌或道路运输证号为纳税人名称,由主管地税机关或中介机构对各单车分别代开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和区局新地税函〔2008〕379号文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自有车辆和其所属的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属联合运输业务。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运输收入减去其支付给所属的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费用支出的差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为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自开票纳税人派车单、过磅单及结算单。
  (四)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全区范围内统一适用,提供运输货物的单位不得拒收异地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五) 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辅导且辅导期不得低于三个月。在辅导期内,要对其实行按次限量供应发票。辅导期结束后,要对其在纳税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发票使用、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再正常供应发票。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其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六) 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在年审中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以非自有车辆油料费发票虚列支出的;
  2、不能按照规定准确核算货物运输车辆单车成本的;
  3、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或提供非货物运输劳务却开具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
  4、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5、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有虚开、代开等情形的。

  三、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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