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对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级政府财政对村医每月给予生活补助不低于500元,并按月支付,且不得挤占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4.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统一将乡村医生纳入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可比照自治区离职村干部养老金补贴办法,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统一计算到年满60周岁)给予养老金补贴。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年-9年、10年-20年、20年以上的,每月分别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10元、15元。所需补贴资金山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川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乡村医生从医年限由各县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七)加快乡村医生培养。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招聘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从2011年起,利用3年-5年时间,按照“就地就近、村来村去、填平补齐、招来即用”的原则,采取订单定向培养和招聘的方式,从在职的乡村医生、符合条件的高中毕业生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中,定向培养和招聘3000名村医,建立全区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村医队伍。对经过3年定向培养获得学历证书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学费,对已毕业并愿意从事村医工作的医学类大专毕业生,一次性给予5000元安家费补助。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与川区县(市、区)分担比例为8∶2,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临床实践培训,切实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原则上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
四、实施步骤
(一)2011年,各县(市、区)必须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成村卫生室建设规划、乡村医生配置规划和建立乡村医生补偿机制。自治区完成1000名村医的定向培养和招录工作。
(二)2012年,各县(市、区)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必须完成规划中50%的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并纳入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政策落实到位。村医的社会养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自治区累计完成2000名村医的定向培养和招录任务。
(三)2013年,各县(市、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实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自治区累计完成3000名村医的定向培养和招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