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按月或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器械、财务等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对村医实行聘任合同目标责任制管理。
(五)强化村卫生室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控制感染等依法进行监管,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财政部门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各项补助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各项补助经费。物价部门定期监督村卫生室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纳入医保定点村卫生室的门诊统筹基金和一般诊疗费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严防村卫生室虚开单据,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
1.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对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的统一要求,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和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其工作任务,根据绩效考核,核兑政府补助。从2011年起,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3元执行。政府补助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采取预拨结算制,剩余经费待年底经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补助。对村卫生室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被扣减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可用于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优秀村卫生室奖励,但不得由卫生主管部门或乡镇卫生院截留使用。
2.设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医保条件的行政村卫生室纳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文件要求和自治区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对许可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对不许可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4元,参保村民到村卫生室就医看病,个人负担1元,剩余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补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村卫生室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和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付和按人头付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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