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深入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乡村医生队伍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医改小组〔20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招聘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4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全区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健全乡村医生队伍,规范执业行为和管理,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利用2年-3年时间,通过政府主导,健全完善全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网底”,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建立对乡村医生的补偿、培养、养老、监管等长效机制,保证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1名-2名合格的村医。
三、实施内容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人员。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并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等。具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由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村医的服务能力和实际情况界定,服务条件较好、服务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可以承担相对较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