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按照以供定需、以水定规模的原则,严格执行《移民规划》和移民安置区建设方案批复确定的工程造价、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加强对项目概算的监管,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移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扶贫办、农垦局、电力公司、邮政公司。
3.加强节能评估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责任单位:自治区移民局。
4.加强项目土地管理。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土地预审,对生态移民安置区用地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用地方案符合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态移民区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条件、范围、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审查,科学调整建设用地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移民局。
5.严格水资源管理。按照《宁夏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生态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用水指标控制在已分配给各市、县(区)初始水权指标内,依照各市、县(区)内部节水挖潜调剂解决。生态移民区用水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将水资源论证作为移民安置区供水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和批复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移民局。
6.及时公布项目建设信息。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移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扶贫办、农垦局、电力公司、邮政公司。
(二)规范生态移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7.加强对招标投标程序的监管。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加强管理,依法核准生态移民项目(含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禁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移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扶贫办、农垦局、电力公司、邮政公司。
8.加强对生态移民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报批程序,需对项目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报经原批复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确保设计变更依法合规。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移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扶贫办、农垦局、电力公司、邮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