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信息报送等。
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㈠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和医疗卫生规划,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设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对人口较少、交通较为方便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原则上,中心村卫生室面积为120~150㎡,一般村卫生室面积为80~lOO㎡。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设有单独的观察室、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及开展健康教育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设施,并做到分区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对卫生室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或由政府、集体、单位、个体开办,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由所在地村委会无偿提供;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方式建设村卫生室。应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