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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公文格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意识。在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时,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局主管领导全面审查后予以公开,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唐山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确定我市环境保护系统公开事项,共18大项,分别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法宣处;
  2、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单位:综合计划处;
  3、环境质量状况。牵头单位:监测中心站;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牵头单位:综合计划处;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牵头单位:监察支队;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牵头单位:总量处;
  7、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牵头单位:自然处、污控处;
  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牵头单位:综合计划处;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牵头单位:环评处;
  10、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监察支队;
  11、监测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牵头单位:监测中心站;
  12、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牵头单位:监察支队;
  13、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牵头单位:法宣处;
  14、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牵头单位:监察支队;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牵头单位:法宣处、自然处、综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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