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购买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
(唐政办函〔201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个别单位违规购置、设置和使用不合格的无线电干扰设备(手机信号屏蔽器、卫星信号干扰器、会场净化器等),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通信指挥、公众移动通信和收视正常运行,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党政机关的通信指挥畅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无线电干扰设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无线电干扰设备
根据原国家
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信部无〔2001〕439号)精神,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无线电干扰设备。市工商、质监、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查处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无线电干扰设备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置、设置使用和持有无线电干扰设备
1、按照信部无〔2001〕439号《通知》、国家保密局和原国家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国家保密标准BMB9.1-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和BMB9.2-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保发〔2007〕20号)规定,有特殊涉密任务单位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
2、凡符合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要求条件的涉密单位,需购置、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必须按照国保发〔2007〕20号《通知》要求,持所在市(地)级以上保密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批准的《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按批准的设备型号和数量向国家保密局授权的企业购买,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在使用前必须到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3、凡不符合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要求条件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组织人员拆除无线电干扰设备并将其上缴到唐山无线电管理局。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者,无线电管理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查处。
三、关于我市教育、卫生、职称考试中心、监狱、看守所等部门现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