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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游乐船、漂流船艇(筏)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进行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一)习惯性航路;

  (二)客(渡)船固定航线;

  (三)从事水上观光旅游的船舶航行、停泊的区域。

  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船舶向通航水域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禁止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入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

  第二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运输船舶实施定期的船舶安全检查,对非运输船舶实施巡查。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及时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通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由两个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通航水域,实施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及时通报其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船舶缺陷。

  第二十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暂扣、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发证机构。

第四章 应急与救助

  第二十六条 遇到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时,船舶应当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以确保防汛抢险等任务的完成和船舶及堤防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因调水作业可能导致水库、湖泊、淀区等内河通航水域水位急剧变化的,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水情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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