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未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船舶所有人是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所有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建造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建造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向船籍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条 船舶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悬挂、设置任何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不得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
第十二条 船舶签证由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短期定期签证的期限由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区域情况核定并公布,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