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以旧换新发〔2011〕2号)
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我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自3月1日启动以来,截止10月11日,已取得销售19.2万台、销售额6.24亿元的好成绩。但一些地方、部门工作中出现对政策理解偏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现将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费者身份证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
十二条、第
二十二条,“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因此第一代、第二代、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内均为合法有效身份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
三条“公民身份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身份审核时不能以身份证号码作为消费者户籍所在地的判断依据,而应以居住地及身份证件颁发机关来判断户籍是否属于广西区内。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在消费者已提供五类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任何一个的情况下,无需再提供其他证件。户口本只需提供本人户籍页。
二、关于家电下乡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关系
消费者购买的同一个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两种补贴。对于其他优惠或者补贴不做要求,可同时享受。
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本身可以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办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后不能再申报家电下乡补贴。
三、关于凭证有效性
我区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全区内统一流通有效,各地各部门不得对凭证设置区域限制,不得以凭证来自其他区域为由对(家电)补贴审核不通过。各企业不得拒收其他企业发出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