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报送县住保办复核。
第三十四条 县住保办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保办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复核符合条件并作出决定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三节 配租
第三十五条 入围家庭或单身人士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归属,与县住保办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租赁期限为3年。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视费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等。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与县住保办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保办申请续约。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入围家庭或单身人士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入围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按住保办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