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清建[2010]16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县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县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县住保办应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地税、人民银行、国税、银监、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民政、统计、公安、消防、工商、监察、审计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镇政府设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调查统计、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 县住保办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县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制定县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