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积极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发行。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规范化管理,联合打击非法出版物。
7﹒优化媒体传播环境。媒体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禁止各类媒体传播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8﹒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防控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禁入标志,杜绝未成年人进入。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限制儿童上网时间和浏览页面,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9﹒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校园安全措施,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改进和强化措施,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
10﹒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街(乡镇)加强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以满足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多方面需求。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保障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1﹒强化街(乡镇)、社区的儿童服务功能。提高街(乡镇)、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的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推进“儿童之家”的建设,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儿童之家”的运行能力。
12﹒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度,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儿童图书馆。建立覆盖全市行政村的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3﹒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和保护机制。
2﹒贯彻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儿童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率达到100%。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完善流动儿童登记制度,提高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率。
7﹒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普及率达到100%,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8﹒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3﹒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适时制定和修改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加快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制定。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和咨询服务。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中。提高对儿童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社会干预公益项目的社会影响。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深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4﹒强化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强化登记部门的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增强服务意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做好流动儿童的登记管理。建立有效的流动儿童登记渠道,完善流动儿童信息采集和登记统计系统,实现全市流动儿童信息管理网络化。
6﹒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健全完善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7﹒落实儿童的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安排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充分发挥天津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儿童庇护职能,加大对儿童的救助与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设立儿童救助和治疗辅导的专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加强“青少年维权岗”的建设,支持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为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法律援助提供高效、快捷的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