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实施步骤
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1年10月1日-11月30日,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债务用途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要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将清理核实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省辖市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地组织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情况,省医改办和省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将进行督查。
(二)第二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15日,各省辖市政府组织开展债务复核、督导检查工作。各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本市债务复核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省医改办。
(三)第三阶段:2011年12月16日-12月31日,省政府组织开展债务认定工作。省医改办和省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延伸调查等方式,对各省辖市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省医改办将全省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结果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