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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6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中心城市除“四害”工作适用本规定。各县区城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易招致和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七条 各单位、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措施消灭老鼠。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标准:
  (一)夹日法测定低于1%;
  (二)粉迹法测定低于3%;
  (三)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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