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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行属地管理,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收入核定,以户主的户籍为准。

  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比对、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收入核定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申请收入核定家庭的授权,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社保、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

  各县区应尽快建立科学、高效的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信息平台,有效利用公安、人力社保、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

  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流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社会专项救助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救助的对象、条件和救助内容,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对其进行家庭收入核定的授权书。

  申请家庭在提供书面申请时,需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户籍不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二)家庭成员收入类证明;

  (三)婚姻状况类证明;

  (四)家庭成员关系类证明;

  (五)住房和社会保障类证明;

  (六)诚信承诺书以及收入核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七)核对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在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需要进行收入核定前,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应对其申请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的方式,委托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

  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在收到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的委托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之间的收入比对核查网络平台,完成相关收入信息的核对工作,并按户建立家庭收入审核档案,提出初步核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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