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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科学、准确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开展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全面掌握全市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做好低收入家庭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更具操作性、更具量化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细则。要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牵头职能处室,明确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做好部门职责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要创新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方式方法,部门之间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为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核定方式

  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其家庭经济状况均应进行核定。

  符合专项救助项目的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专项救助项目规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细则及调查办法,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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