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房屋征收地块的管理
拆而未尽,收储而未上市,围而未建和未办任何手续工地的土方及建筑垃圾承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管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落实专门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文明、安全。
四、监督考核及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相关辖区和行政执法、公安交警、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及时通报、交流、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情况。
(二)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辖区和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城市长效管理的考核。在市区实施监管职能或实施项目的行政执法、公安交警、环保、建设、交通、水利、房屋征收等部门及电力、通信、供热、燃气、水务等企业,必须按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承运,并接受长效管理考核。
(三)实行建设工地标准化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湖建发〔2007〕198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在办理开工前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时,应当强化施工现场踏勘工作,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搭设围挡、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主要施工道路及出入口未按规定进行路面硬化处理的,责令整改,并暂缓通过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
(四)建立市场清出制度。被相关部门查实渣土承运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市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查处次数,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建筑渣土准运资格,直至清除出建筑渣土承运市场。
被相关部门查实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不良行为公示或行政处罚的,将按《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函〔2011〕6号)的规定,限制其在市区范围内参加投标活动;凡在项目施工期间被通报批评或被不良行为公示或被行政处罚的,该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地。
拆除工程施工前,未编制拆除工地围护详细实施方案和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拆除施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拆除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对拆除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或不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拆除过程中屡次停工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或行政处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拒绝在一年内有被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或行政处罚的拆除施工企业承接拆除施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