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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拆除工地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施工区域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置临时实体围挡或连续封闭彩钢板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留有非机动车、行人的安全通行空间,彩钢板围护应当采用钢质支架,确保稳固、安全。拆除前在临街及其他关键部位应当采取搭设防护脚手架、防电架等围护措施。房屋拆除时,必须做到防护脚手架等围护与房屋同步拆除,避免倾倒或坍塌。拆除工程地块竣工交接时及前(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均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围挡封闭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二、建设工地施工过程管理

  (一)工地出入口及施工道路管理

  各类建设工地(建筑、市政、拆除工地等)施工出入口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出资进行道路混凝土硬化处理,并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沉淀池、排水沟等)。施工时,车辆行驶的施工道路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路面宽度、混凝土强度、浇筑厚度必须满足车辆反复碾压行驶要求,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如条件限制无法采用混凝土硬化道路的,应当采取临时可移动硬化措施,做到车辆轮胎不带泥运行。场内道路应当做到整洁、畅通、平坦,无散落物。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施工期间出入口道路、施工道路的清扫保洁和运输车辆的冲洗工作,严禁工地运输车辆带泥驶入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河道。钻孔灌注桩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当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不得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河道。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增设运输车辆出入口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二)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施工中的建筑工地和拆除工地均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和施工的建筑垃圾,因条件限制确需占用的,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办理有关占道审批手续。市政工地应尽量避免在施工现场搭设材料看护棚,无法避免的,应当做到整齐、美观。市政建筑材料、设备堆放应当规整,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渣土)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应当做好围护覆盖。施工区域(立面)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应当在紧邻人、车通行道上搭设坚固、密闭、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安全防护通道,并设置必要警示和引导标志以及相应的引导设施,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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