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基本养老金
本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各类人员的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规定不享受《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比照非正常缴费退休人员(如:前补、缴费年限有间断等)有关待遇执行。
(三)关于集体企业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时足额发放,由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具体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根据省里文件精神及我市以往的做法,县以上集体企业精减退职人员可参照《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精神执行。
四、平稳有序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15日~9月15日)。主要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制订经办流程;开发信息系统。
(二)培训宣传阶段(8月26日~9月15日)。主要工作:开展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召开各层次培训会议;开展适当形式的宣传活动。
(三)组织实施阶段(9月16日~12月31日)。主要工作: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公示;为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为符合领取养老保障相关待遇的人员计发养老待遇。
(四)总结阶段(2012年1月4日~1月31日)。主要工作:做好本次政策调整的总结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归类,并向省有关部门反馈。
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扎实有序稳妥地推进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实施工作。
附件:
湖州市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方新旗
副组长:茅晋进(市政府)
王伯安(市人力社保局)
成员:吴伟(市委组织部)
梁军(市监察局)
钱汇丰(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