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按补缴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市区为6.5%,各县按各自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市区为0.3万元×[(120-已缴月数)/120],各县按各自规定的标准)。
如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2.复退军人和原下乡知青。具有我市户籍的复退军人、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原下乡知青,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含补缴)办法同“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其中:经审核确认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时间,可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如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参保缴费。
3.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具有我市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单位的原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含补缴)办法同“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其中:原工作年限按以下标准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参照省里文件关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优惠政策确定(市区为4.4%,各县由各县确定)。
如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4.超过60周岁人员缴费优惠政策。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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