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的工作部署,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机构
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且涉及许多部门和单位,为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决定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吴兴区、南浔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兼任主任。各县区和市级原企业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贯彻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的领导。
(二)设立工作机构。由人力社保及有关部门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次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并对参保人员实行参保登记、审核、缴费、待遇计发等一条龙服务;工作场地安排以及工作人员的抽调、选聘由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各县区和市级原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抽调人员,负责本部门贯彻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具体事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