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推进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一是环保未达标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凡环境专项整治未通过验收或已验收出现反弹的,必须实行停产整治,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方可恢复生产。二是全面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在建矿山企业环评审批、项目建设、投入生产等各环节,按“三同时”要求早介入、早指导、早规范,加快矿山企业规范化管理、生态化建设发展进程。
四、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1.召开会议层层动员。召开全市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全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涉矿乡镇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和矿山业主会议,层层发动、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2.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阶段计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巡查、监督网络体系。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和短信平台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纠排摸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在10月24日前向县区矿整办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自查登记表和整改措施、承诺停产整治完成期限;无照加工机组在11月10日前自行完成机组拆除,有照无矿山的加工机组,未经环评审批或虽有环评审批但现状与环评不符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开展专项调查排摸。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进行地毯式排查,充分掌握现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提供线索。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1日至12月23日)
1.实施密集巡查。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人员队伍进行专项巡查,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加强对非法开采、违法开采和越层越界情况的监管;环保部门重点加强关闭、即将关闭及重点矿山企业的污染治理监管,防止反弹;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石料运输“超载”、“超速”及篷布加盖的检查与处罚。
2.组织联合执法。由矿整办牵头成立专案小组,针对资源非法开采、非法加工机组情况,制定分片取缔行动计划,抽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集中力量依法进行取缔,做到“出动一次,成功一件,威慑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