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切实抓好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湖州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范全市矿山企业开采加工秩序,加大矿山整治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全面实现2011年整治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富饶、秀美、宜居、乐活”的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奋斗目标,按照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停小留大、停劣留优、以留补停”工作思路,落实“规范、巩固、深化、提升”整治要求,稳步推进“减点、减量、集聚、生态”工作进程,全面实现矿产资源有序、有度开发和利用。

  二、整治对象

  这次全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全市从事建筑石料加工的矿山企业;无矿山的有照、无照建筑石料加工机组。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开展无矿山加工机组整治。一是取缔无照加工机组。限期自行拆除,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查处取缔。二是责令停止无矿山加工机组的经营行为。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或虽有环评审批但实际与环评内容不符合的,一律停止建筑石料的生产加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取缔。三是督促矿山企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关闭的矿山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整合的矿山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盗挖矿产资源。一是打击非法行为。凡无证照或证照过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一律视为非法开采,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开采,依法查封、扣押、没收相关机械、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查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加强动态监测,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