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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3.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全市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房屋倒塌400间以上,1200间以下。
  6.3.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灾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Ⅲ级应急响应。
  6.3.3 响应措施
  6.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各区救灾职能部门每日10时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指导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6.3.3.4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3.3.5 市民政局必要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6.3.3.6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Ⅲ级应急响应。
  6.4 IV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全市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3)房屋倒塌200间以上,400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灾情启动本级响应。
  6.4.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救灾IV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6.4.3.1 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各区救灾职能部门每日10时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2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慰问灾民;必要时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4.3.3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4.4 响应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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