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县市区级地方税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县市区间的里程比例划分(桥梁、隧道、站场等工程投资比重较大的,根据实际投资额划分),按季将各县市区划分的税费填开“更正(调库)通知书”,从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国库更正到各县市区金库。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每次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项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工程款项。建设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工程款项,不得凭白纸条、工程计量单、工程决算书或其他票据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在重点工程纳税人缴纳各项税、费后,方可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录入建筑业项目管理电子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发票明细资料。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又提供建筑劳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价款应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审核表》(附件7);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四)《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的,需填报《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持分包人分包工程的税务发票、营业税税票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工程总价款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部门对重点工程纳税人、建设方进行检查结算和税务稽查时,要对票据进行查验,加强对接受或开具假发票、使用白纸条等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跨度大、工期长,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重点工程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三十条 为确保重点工程涉税环境进一步优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设置“重点工程绿色通道”为重点工程紧急、特殊、疑难的涉税事宜提供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重点工程的税务稽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拒不接受税收管理或经举报有涉税违法嫌疑的重点工程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经上级地税局同意后,报省地方税务稽查局组织实施税务稽查。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内部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统一考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效能告诫、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工作纪律以及税收入库级次管理(如混级混库、多调或少调、转引税款等)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重点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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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计算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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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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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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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分包□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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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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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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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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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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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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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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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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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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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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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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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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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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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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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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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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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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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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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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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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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设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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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发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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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甲供材(扣除设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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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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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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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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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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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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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 □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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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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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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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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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开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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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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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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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计算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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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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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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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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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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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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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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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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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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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总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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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总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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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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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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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计算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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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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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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