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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建设方支付承建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由承建施工企业统一结算,并全部通过双方的银行账户承收、承付。

  (三)工程项目购、用的材料纳入施工企业的材料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购、领、耗、存情况。采购的材料有合法的票据。

  (四)承建施工企业对建设方的工程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不再将承建工程项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包(挂靠视同转包行为),因承建施工企业自身无法完成的专业工程作业确需分包的,必须在项目登记时进行分包登记,工程结算时,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分包发票。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费后30日(非居民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

  (一)《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纸质和电子文档,附件4);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书)或固定造价合同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重点工程项目沿线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作,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源分析、预测、巡查和监控,根据工程进度、资金拨付和税收完成等情况,及时掌握税源变化的幅度和原因,及时调整计税信息。重点工程项目总指挥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项目完工进度,报请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组织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统一检查结算。工程完工税收结算报告由重点工程项目总指挥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各主管税务机关凭税收结算报告分别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以已完工项目税费清缴为前置条件,项目税费未清缴的不能进行项目注销。

第四章 申报征收

  第十六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代征单位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或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代征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营业税及相关地方税费,由重点工程纳税人、代征单位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

  营业税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应填报《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附件5)及提供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

  (一)营业额应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装饰业务外,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设备名单需列入省局文件)。

  (二)重点工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具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承担专业分包或施工作业分包,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的,以分包人实际取得的分包收入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四)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重点工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的征收方式缴纳。鉴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工程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不低于8%。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换算出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直接按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经换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低于2%。

  第二十条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由重点工程纳税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取得的所得,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不建账或账证不全的,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其他税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重点工程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其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确定,其税率为市区按7%,县城、镇按5%,不在市区、县城、镇按1%。

  (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重点工程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费依据,其征收率分别为3%和2%。

  (三)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2.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重点工程项目涉及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附件6),据此不代扣代缴资源税。凡销售方未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或超出其注明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核实已缴税款后,在证明单原件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又未代扣资源税的,应要求提供应税未税矿产品使用数量等详细资料,对不能提供未税矿产品详细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及《湖南省建筑业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折算表》(湘地税函[1998]120号)文件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资源税,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缴纳或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缴纳或代扣代缴资源税税额=销售或收购未税砂石数量×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石灰石每吨1.5元

  沙、卵石、粘土每吨0.5元

  重点工程纳税人使用就地挖取的石灰石、粘土等资源,对属红线内利用开挖、洞挖弃料和弃渣加工石料,未结算价款的,免征资源税。

  (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除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外,其他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六)契税以纳税人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为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征收。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七)水利建设基金按生产、经营收入的按0.6‰征收。

  第二十二条 临时提供重点工程应税劳务的个人,其应缴纳的税费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征收,先税后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费,由重点工程纳税人按《关于撤销税款过渡账户和加强待缴税款专户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45号)规定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按该文件规定,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费及时解缴入库,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和全称为纳税人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同级国库,账号为“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缴款书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单位(人)及经办人无需盖章,主管税务机关将收到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的回执联、报查联作税收会计凭证,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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