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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
(2011年第7号)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管,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重点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4.重点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

  5.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6.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7.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确认审核表;(略)

  8.扣缴义务人(委托代扣人)登记表;(略)

  9.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是指营业税界定为省级收入,符合《关于财政预算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107号)规定的湖南省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第三条 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按照“统一政策、优化服务、以票控税、省级稽查”的原则,应用“湖南地税省级集中数据处理综合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大集中系统”)中“房地产一体化”模块,实施一体化项目管理。

  第四条 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具体征管办法、工作流程、征管工作协调等,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长沙市所辖范围内)及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市州所辖范围内),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收结算、税源管理等涉税事宜。重点工程项目的界定、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及税款入库级次的检查,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的税务稽查由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负责组织,可采取省地税稽查局直接实施稽查或授权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地税局稽查局实施稽查等方式进行。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各县市区局协助配合做好重点工程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 重点工程税收原则上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特殊情况可委托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六条 新设立的重点工程纳税人(包括分包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包括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重点工程税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进行税务管理。

  第七条 外来经营的重点工程纳税人,未在当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或在工程开工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报验登记”进行税务管理。

  第八条 承建重点工程的境外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包括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设立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进行税务管理。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与建设方(代征单位)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建设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设立登记(补充登记­-委托代征登记)”进行税务管理。建设方在当地没有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户”进行税务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包括分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重点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登记表”,附件1)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分包人提供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建筑业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分别确定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对确定为查账征收(包括分配预缴和按比例预缴)方式的,年度中间经主管地税机关查实,不能如实准确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或不符合分支机构、直管项目部标准的,可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的,在每年6月底以前要重新进行鉴定,然后按新鉴定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限外来经营纳税人提供,附件3);

  (三)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限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提供);

  (四)总机成立分支机构、直管项目部的文件、公司章程、管理制度(限外来经营纳税人提供);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原则:

  (一)总机构及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在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1.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根据重点工程纳税人的财务、税收核算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2.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总机构直管跨市、县(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52号)文件规定,按项目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由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外来经营重点工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

  1.总机构所属二级(省内含三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管项目部(包括项目性质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分配预缴。

  2.总机构直管项目部,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湘地税发〔2010〕52号文件规定,按项目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3.以总机构名义经营重点工程项目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外管证》等)证明其二级、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及直管项目部身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管辖的,可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否则实行核定征收。

  (一)会计核算制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其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必须纳入承建施工企业财务的统一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且盈亏核算真实,利润分配权归属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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