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
四十条。
24、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
二十八条。
25、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
二十九条。
26、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
三十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湘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及机构和代表注册。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
九条、
十条。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湘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及代表处和代表注册。
法律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
九条、
十条。
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
五条、
八条、
九条、
十一条、
十二条、
十三条。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法律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
四条。
5、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取得准考证的人员确认报名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
五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
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