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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公告


  (二)行政处罚(共26项)

  1、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

  2、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3、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

  4、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

  处罚种类: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

  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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