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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公告
三、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及律师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
六条
、
十八条
、
十九条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0项
(3)《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
十四条
、
二十条
(4)《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
十六条
、
二十条
(5)《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
十条
、
十五条
(6)《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第
九条
、
十条
、
十一条
、
十三条
2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及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1项、72项
(2)《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
八条
、
九条
(3)《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第
八条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5项
(2)《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第
十四条
4、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
法律依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
六条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6项、77项
(3)《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
三条
(4)《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第
三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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