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五”期间预拌干混砂浆生产布局。“十二五”期间,全市共规划布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14家。分区域为:市本级生产企业5家(其中:吴兴区2家,南浔区2家,开发区1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120万吨;德清县生产企业3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70万吨;长兴县生产企业为4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90万吨;安吉县生产企业2家,至2015年年生产能力控制在50万吨。全市预拌砂浆年生产能力总量控制在330万吨。
(四)实行分县区规模控制。各县、区做好规模总量控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不得擅自新建和改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能力,经批准的改扩建项目必须淘汰企业内相应规模的落后生产能力。
(五)严格控制单个企业分散布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一个企业只能在一个生产点生产。预拌混凝土单个企业规模原则应控制在年生产能力40万立方米至60万立方米之间。预拌砂浆单个企业规模控制在年生产能力20万吨至30万吨之间。
重点工程(项目)临时设置的自用搅拌站,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撤离或拆除。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管理
(一)严格项目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散装水泥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相关文件精神,新建和改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作为《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限制发展类项目,由市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市经信委)统一审批。
(二)县区要严格进行初审把关。各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的初审工作,初审时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布局要求,经县、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处审核。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处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县、区不得自行审批。
(三)批准项目要限期建成投产。已批准项目要限期建成投产。根据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时限要求和为及时保证市场供应需求,凡批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建设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不再延期,需要建设的须重新进行项目审批。
三、严格企业(项目)资质和备案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实行资质管理。生产企业除满足《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具备条件外,要求企业建立散装水泥专用车辆GPS管理系统,同时创造条件建立废弃混凝土回收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