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⑵《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⑶《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
十九条第一款:“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