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统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收支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统筹基金的预决算制度、支付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二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稽查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保单位应主支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工作,定期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支付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参保人有权向参保单位查询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代扣个人缴费的情况,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积极主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定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