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应当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处方及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等,及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后,定期结算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必须持有《医疗保险证》;需要住院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必须持《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合理分担垫付,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医疗保险证》、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录)、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及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居住外地或长驻外地工作及因公外出,在附近的当地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按规定给予支付。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必须足额外负担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客观存它用,也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块核算”的办法,原则上分别运行,单独核算,不相互挤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