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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改制、破产、歇业时,应按规定优先清偿、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应缴纳数额提取;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提取,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全部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满30年、25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原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大病统筹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不得减免,不计税、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在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和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在社会保障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天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天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帐户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以市区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下列办法划入:

  (一)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比例分别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具体办法中行制定)。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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