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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的挂靠人员(简称挂人员),应当按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起步阶段,先将原实行公费、劳保医疗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费用结算、拨付等业务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地税、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加快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健全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采取医药分开核算和分别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药品价格。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以市区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下列比例共同按月足额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简称统筹基金)。

  (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台帐。

  (三)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缴费基数的6.5%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同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台帐。

  (四)挂靠人员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五)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制度,帮助职工和退休人员解决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市区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挂靠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按上述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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