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次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的挂靠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缴费满半年后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根据其参保时间的长短,享受以下待遇:
参保半年后至一年的,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倍(2001年为10500元)。
参保一年以上至二年的,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倍(2001年为21000元)。
参保二年以上至三年的,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2001年为31500元)。
参保满三年以上的享受《暂行规定》的各项待遇。
五、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
1、定点医院必须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窗口,负责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结算等事务。
2、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或重大疾病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向市医保中心按月结算,由参保人员自付的医药费,定点医院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市区外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先由参保方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方向市医保中心结算。
4、参保方与市医保中心结算时,应随带《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住院病历、每日用药、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出院小结等资料。
5、医疗单位对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各种医疗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应在医疗费用清单、发票中注明。
6、医疗费用需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的,统一使用IC卡,由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与患者直接结算。
六、办理参保手续
1、凡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登记及办理相关手续。挂靠或人事代理的人员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登记及办理相关手续。若挂靠和人事代理的人员首次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的应当由医保中心组织体检后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由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填报《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随带本人身份证、本人一寸近照三张。
2、 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的 《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并统一编号。
七、补充医疗保险